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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

欄目: 税務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2.58W

隨着我國的經濟在不斷髮展,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改進,各項法律都會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公民的權利,比如説如果當納税人或納税擔保人對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理結果不同意時,當事人是可以通過上一級的税務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的,那麼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

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税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税人均可以申請税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税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税人可以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税人可和其他税務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説,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税務行政複議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介紹了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當我們對税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不認同時,都是可以提交相關文件去提出複議的,那麼經過審理後可以對原行政處分做出更改撤銷或者更改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