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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後偷税漏税處罰標準是什麼?

欄目: 偷税漏税 / 發佈於: / 人氣:1.3W

一、公司倒閉後偷税漏税處罰標準是什麼?

公司倒閉後偷税漏税處罰標準是什麼?

可以對責任人進行依法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偷税漏税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樣的?

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根據本條及刑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税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二、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悦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偷税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自然人

自然人並處罰金

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公司如果存在着偷税逃税的行為,自然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懲的,我國刑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公司逃税漏税的具體處罰措施分為不同的標準,如果説進行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惹事沒有達到數額的標準,但是因為偷税這種行為導致了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都需要進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