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不得己而採取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能構成:
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並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
二是必須情況緊急,沒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才能採取避險措施;
三是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説,緊急避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不採取這種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