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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超醫保用藥如何處理?

欄目: 醫療保險 / 發佈於: / 人氣:2.61W

交通事故超醫保用藥如何處理?

一般交通事故發生後,都會導致當事人發生人身傷害。按照規定,保險公司要對醫療費等費用進行責任內的賠付。有時候當事人受傷情況嚴重,醫療費會比較多,那麼交通事故超醫保用藥如何處理?下面本站小編根據掌握的相關資料,給大家做個解答。

一、交通事故醫藥費用超醫保用藥能理賠嗎?

1、理論上保險公司應該全陪的;

2、實踐中,如果你拿到醫療發票到保險公司報賬,保險公司會區分甲類藥、乙類藥、丙類藥(也就是你説的醫保外用藥和醫保內用藥),甲類藥全報、乙類藥報80%、丙類藥不報;

3、如果你通過訴訟途徑,到法院起訴你和保險公司。法院會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説醫療費可以全報。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不能通過醫保得到彌補,該損失應當通過交通事故賠償的方式予以補償。醫保的醫療費用畢竟不同於交通事故的賠償,有些醫療費用並不在醫保範圍內,對於超出不能報銷的,則應通過交通事故賠償的方式給予補足。以保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這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平合理原則。

二、醫保範圍內用藥限制條款的效力如何?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對於這類醫保範圍用藥限制條款的效力問題爭議頗多,有觀點認為對於非醫保用藥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也有觀點認為保險人僅賠付醫保範圍內的用藥支出既是條款的明確約定,也是保險精算的基礎,法院對此應予尊重,不應干預私權利的行使空間。筆者認為,在保險人盡到對醫保範圍用藥限制條款“明確説明”義務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尊重這一免責條款,但有證據證明屬於治療必須藥品(不可用醫保範圍內的藥品替代)的除外。

三、保險公司理賠時是否存在存在可以核減醫療費用的例外情況?

保險公司理賠時存在可以核減醫療費用的例外,但是該例外系保險公司能夠舉證證明核減的醫療費所對應的治療或藥品是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據此,保險公司如果認為治療費用、藥品費用應當核減,就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

由此可見,針對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的醫療費用報銷的範圍比較小,很多時候不能全額報銷。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當事人應該就超出醫保報銷範圍的醫療費向責任方進行索賠。今天我們瞭解了有關交通事故超醫保用藥如何處理的知識,以後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就有章可循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