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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公司法人非要本人去國税局嗎

欄目: 企業納税 / 發佈於: / 人氣:1.2W

企業每個月都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到當地的國税局領取用於內部報銷的發票,這也是企業向國家交税納税的一種方式。很多第一次創辦企業的主要責任人因為在各方面的經驗還非常的欠缺,所以針對到國税局領取發票的這件事情,可能非常的關心,在我國公司法人非要本人去國税局嗎?

在我國公司法人非要本人去國税局嗎

一、在我國公司法人非要本人去國税局嗎?

不用法人自己去,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會計人員辦理。

發票開具是指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開具發票,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需要和進行税收管理的需要,發票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同時,開具發票的範圍與發票使用的範圍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單位內部各部門間發生業務往來結算款項時亦不得開具發票,可使用內部結算憑證。

二、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税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 税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准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税務機關(章)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1年2月14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 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 :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 税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徵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税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範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税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 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範圍由省税務機關規定。

到國税局領取發票不需要公司法人自己去的,公司的其他人員也可以攜帶上公司的公章和其他有效的證件到國税局領取發票。而且小編還特地的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到國税局領取發票的相關規定,其實公司當中有很多事情在處理的時候,都不是説必須要公司法人本人親自到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