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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 抗税罪與相關税收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

欄目: 企業納税 / 發佈於: / 人氣:3.93K

抗税罪(刑法第202條),是指負有納税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抗税罪與其他税收違法行為,如逃税罪、欠税等有什麼區別,抗税要受到什麼樣的刑事處罰,詳情請看下文。

抗税罪與相關税收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抗税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抗税罪與欠税的區別,欠税,又稱拖欠税款,是指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由於客觀原因超過了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欠税與抗税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為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税人未繳税款與抗税罪的拒不繳納税款一樣,都是行為人明知沒有繳納税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税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税款。兩者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抗税罪具有逃避繳納税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税、一般並不具有逃避繳納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第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而欠税並不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抗税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税款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税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税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税款;以各種藉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務機關的納税通知,拒不納税;拒不依法辦理納税申報或提供納税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税爭議而拒不納税。對於一般的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應由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税罪論處。《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抗税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税款,並處以拒繳税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於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税款數額大小及抗税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為、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為之的,可認為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3.抗税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税款的界限。錯徵税款是因税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錯徵税對象、徵税項目和應税數額等錯誤徵税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税務人員堅持徵税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税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處罰

對於抗税罪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刑法》第202條規定了兩檔處罰:

(1)對情節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有下列嚴重情節的:a.聚眾抗税的首要分子;b.抗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c.多次抗税的;d.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e.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3)實施抗税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