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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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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火車)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火車)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際保險條款

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火車)

(1981年1月1日修訂)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所致的損失。

(二)各種常規武器包括地雷、炸彈所致的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它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運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要求。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地的火車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目的地的火車時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火車,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火車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四十八小時為止。

(三)如運送契約在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現為本保險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規定終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