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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離婚時可向另一方請求“家庭補償”...

欄目: 其它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58W

在什麼情況下離婚時可向另一方請求家庭補償..

在什麼情況下離婚時可向另一方請求“家庭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如果雙方離婚時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給予一定數量的家庭補償,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雙方曾書面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我們常説的AA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付出較多的;對於家庭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婚姻法進行修時,這個條款本來是為了對於從事家務勞動的家庭成員有所照顧,但事實上卻發現應用起來很少能得到實現,原因是家務補償的前提是夫妻曾經書面約定財產實行AA制,大多數從事家務勞動的都是家庭婦女,她們文化程度不高,結婚後成為家庭主婦不再上班,確確實實為家裏付出了自己的時間、精力,放棄了就業、培訓、發展的機會。但問題是這類家庭婦女很少會有很高的法律意識,會懂得去和丈夫簽訂什麼夫妻財產約定,她們大多思維是比較簡單的,所以這一條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少能得到應用。如果能把這條制度變更為離婚後對家務勞動的一方實行解決上的幫助或者是贍養,可能才更為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