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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社保錢補嗎

欄目: 社保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2W

要補,試用期也應該為員工繳納保險。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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