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條例》將具體發放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