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63W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兩種:

1、一般來説,對於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

2、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説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規定,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二、仲裁機構管轄權如何確定?

仲裁作為一種非訴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不同。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訴爭事由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中的基本原則,也是仲裁製度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因此,是否選擇仲裁,由誰來進行仲裁都必須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並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仲裁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對此規定如下:“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對仲裁管轄權問題有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由此可見,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以及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一般是由當事人出於共同約定的協議或者是合同中約定的,但是如果是雙方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的,而當事人之間又因為合同履行產生糾紛的,應當由仲裁協議訂立地或者是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受理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