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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假醫療期的待遇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2.69W

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員工病假醫療期的待遇

1、病假工資基數是根據以下三項原則確定的: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由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根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設定高於勞動合同標準的標準。

(2)如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雙方約定不同的,可以由公司和職工代表協商,協商一致後簽署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崗位(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休假工資的計算依據。此外,按照上述三項原則計算的休假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病假工資計算係數確定如下: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未被連續工作六個月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1)如果僱員有2年以上的連續服務,應當支付其工資的60%;

(2)如果連續服務的長度小於2年和4年,

(3)連續服務年限不足4年、不足6年的,應當計算並出具80%的工資;

(4)如果他有6年以上不到8年的工資,則支付工資的90%;

(5)連續在本單位工作8年以上的員工,應支付100%的工資。

(二)如果員工患病或非工傷6個月以上,企業應當支付疾病救濟費:

1、如果連續工作年齡小於1年,則按照員工工資的40%;

2、連續工作年齡不滿1年且少於3年內,按照該人工資的50%計算;

3、如果連續工作年齡為3年或以上,則按照該人員工資的60%計算。

病假薪金=(基本工資除以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此外,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治療患病、非工傷職工的過程中,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或者疾病救濟金,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但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