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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過節費扣個税嗎?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4.59K

一、根據規定過節費扣個税嗎?

根據規定過節費扣個税嗎?

根據規定過節費會被扣個税。

1、我們都知道生活中我們要繳納一些税費,和我們密切相關的就是工資交税的部分,雖然近年來不斷提高納税的門檻不斷提高,但是隨着人們工資的不斷提升,還是會面臨納税的情況,有的人會問過節費是不是在納税的範圍內,下面就給大家解答下。

2、不管什麼形式的過節費,都是應該納税的,我們購買購物卡給員工或者購買實物給員工的時候,都需要根據實際的價格進行納税,如果是隨工資一起發放的,要隨着工資一起納税,根據我們國家的税法規定,只要是工資和新近都是要納税的,這裏面的工資包含了獎金績效,津貼等,只要屬於工資所得,就要按照當月依法納税。所以過節費屬於這個範圍,要記入納税的行列。

3、之前也有人説把過節費變為福利費這樣就可以不納税了,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首先我們還是應該依法納税,其次不是所有的福利費都可以不納税的,根據我國的税法固定,只有特殊的福利費、救濟金等項目的費用是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福利金的規定範圍也是很明確的,所以可見之前説的走福利金不納税的這條路是走不通的。

4、當然,在實際發放過節的行為上,有很多我們想不到的形式,但是正常情況下不管是哪一種的形式都是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如果為了逃税不斷的變換方式發放,其實已經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了,我們不能因為一時的利益而忽略這個事情,還是應該履行監督的義務,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和平發展,當然,在這個納税的過程中,有的時候也會侵犯納税人的利益,如果在這個時候你對相關的税法不是很瞭解,可以諮詢相關的幫助解決。納税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二 、過節費能否抵充加班費

關於過節費抵充加班費的問題上,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衝,因為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法律規定勞動者有獲得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勞動者得不到休息。因此,《勞動法》才規定了數倍於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凡在10月1日到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4日到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端午節、中秋節、清明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以調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資,但是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能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

過節時不少職員由於不能休假,此時單位會給其發放過節費,此類薪資會被其正常的工資要高,故此很多職員都會由於收了過節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若是單位在給職員發放報酬時,並不是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的過節費,此時也就不需要納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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