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員工工作失誤扣罰全部工資合理嗎?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2.6W

一、員工工作失誤扣罰全部工資合理嗎?

員工工作失誤扣罰全部工資合理嗎?

不合理,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工資進行扣罰,除非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或者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但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具體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擴展資料: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第16條,《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進行合法的扣除或扣減,但需要分別符合如下條件:

第一種情形為“代扣工資”,即依法應該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

第二種情形為因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三種情形為“減發工資”,其法定情形為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客户未付全款,並非法定扣罰員工工資的法定情形,故此做法違法

因為員工的失誤扣罰全部工資顯然是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行為,但是公司具有自由性質,體現了意思自治,如果章程對於員工工資扣罰有作出規定,並且該規定確實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