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公務員工傷復發可請多長時間假?

欄目: 工傷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4.8K

一、公務員工傷復發可請多長時間假?

公務員工傷復發可請多長時間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工傷復發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三、工傷申報的主體是誰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內容範圍、時限、受理主體: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工傷根據傷殘鑑定結果進行相應的賠償或者傷殘補償,如果工傷痊癒之後又復發可以請假並且享受復發的待遇,工傷復發認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鑑定結論書,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