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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欄目: 工傷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1.49W
工傷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一、工傷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工傷事故責任劃分是需要根據損失的原因,損失的程度來做出不同的劃分:

(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工傷事故類型可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傷害。

(二)根據傷害程度,工傷事故可以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輕傷事故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關於重傷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

我國,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夥企業、三資企業以及私人僱工,凡使用勞動力,均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即使是國營企業,也都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因而,無論是職工與企業之間,還是職工與僱主之間,凡是用工,一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勞動法律關係。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可能,沒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無論受何傷害,都不屬工傷事故,不構成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二)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

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職工人身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職工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都在勞動保險的範圍之內,都是工傷事故侵害的客體。工傷事故的主要侵害對象,是職工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事故致職工傷害,致傷或者致殘,侵害的是健康權;致死,則侵害的是生命權。職工患職業病,也是一種人身損害事實,侵害的客體是健康權。身體權的侵害也可以構成工傷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體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擊,沒有具體的傷害後果,不應認為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如果職工從事的是特種行業,對身體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員、特別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體組成部分如頭髮、指甲、皮膚的顏色等的損害,破壞了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至於使其從事特種工作能力遭受影響的,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在實踐中,怎樣判斷工傷事故的履行工作職責,就是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界限之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的認定適當放寬。

1、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後,認定為工作時間;

2、因工外出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3、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環境範圍之內。執行工作任務的場所,就是工作場所。因工外出的領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認為是工作場所。在這些地方發生的職工人身傷害事故,也認為是工傷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事由。對此,應當作較為寬泛的理解,不能過窄。例如,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認為是工作原因。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了工作性的傷害,那麼便是需要對職工傷的事故進行一定的等級劃分的,但是劃分的依據不同,那麼所對性的等級也是有所不同的,在這裏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比如説有一些是屬於比較輕微的傷害,就是屬於輕傷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