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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9級傷殘賠償明細

欄目: 工傷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2.47W
工傷9級傷殘賠償明細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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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9級賠償標準明細

一、工傷醫療費用
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享受因工醫療待遇,這些費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但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脱離危險後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脱離危險後應轉入本市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經辦機構確認。
實踐中特別應當注意一點。為了督促用人單位積極申請工傷,社保機構對於申請工傷認定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賠付,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於工傷認定不服,進行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不影響社保基金賠付此期間的工傷醫療費。
二、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經辦機構確認。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工傷職工能享受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四、護理費
護理費=護理人員工資×護理時間。家屬護理的,按照家屬的實際工資計算;家屬沒有工資或者找護工護理的,按照護理行業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安排人員護理的,按照護理行業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安排人員護理的,護理費不再計算。護理時間按照住院期限計算,醫院或者鑑定機構出具證明出院以後繼續護理的,按照證明上顯示的繼續護理時間計算。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醫院或者鑑定機構出具證明需一人以上護理的,按照證明上顯示的人數計算,但護理人數最多不超過三人。

五、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派人陪護或者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標準按月發給陪護費。因是否需要陪護髮生爭議的,提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停薪留薪期-住院天數)×40%
六、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經鑑定構成傷殘,並存在護理依賴的,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根據護理依賴等級確定,護理依賴等級分為生活全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20元/天/人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政府公佈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確定,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固定月數計算,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五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8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針對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確定,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固定月數計算,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五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6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十一、殘疾輔助器具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項:①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②具體費用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例如《河南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一具組件式大腿假肢的工傷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21600元,建議使用年限為3年;③由工傷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以後的實際費用可待發生後主張。
十二、停工留薪期滿至享受傷殘津貼期間的工資
從受傷之日起算,終於定殘前一天,乘以本人工資
十三、交通費、住宿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需要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