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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合夥沒簽協議

欄目: 合夥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5.05K
個體合夥沒簽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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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合夥協議需要蓋章嗎

看具體情況定。當事人對協議的確認方式,可以是由所有當事人簽名、蓋章或由有代理權的人簽名三種方式,所以籤協議是不一定需要蓋章的。
個人合夥協議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十、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另外,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法律依據《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