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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出資代理協議

欄目: 合夥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59W
合夥出資代理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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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如何出資

《合夥企業法》11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第三款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