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户口證明需要注意什麼?
公安機關出具的户籍證明材料一般只需一個月的有用期。如果市民需求運用户籍證明材料,主張到公安機關從頭處理近期的户籍證明。
户籍證明初期開立首要原因是市民户口簿身份證不見,參加考試、應聘、婚姻註冊、銀行開户時,對方要求留存户籍材料的,派出所一般會給出具。而且處理户籍證明適當便當,比辦身份證快多了,但跟着我國人口活動性加強,由此帶來的問題也不少,因為不張貼相片,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運用户籍證明行騙,或許拿户籍證明作為身份證運用。
值得留意的是,根據國家相關要求,户口簿和身份證水平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證明,户籍證明沒有要求根據。最近幾年各地連續約束或撤銷户籍證明這種行為,但如果需户籍證明不行的,在提交材料齊備的狀況下也會予以開立。
二、開具户口證明的情形有什麼?
對於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還規定了六種情形,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衞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衞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户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户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户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户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開具的户口證明有時間限制,並且開具户口證明時需要身份證。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辦理結婚證離婚證時,需要開具户口證明;異地居民辦理退休手續,認證領取養老金資格時,需要開具户口證明;證明當事人的文化程度,需要提供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户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