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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年假可以延長嗎?

欄目: 年假 / 發佈於: / 人氣:1.46W

一、疫情期間年假可以延長嗎?

疫情期間年假可以延長嗎?

疫情期間可以與員工協商以年假的方式認定,但是否延長應當根據疫情發展情況而定,與年假是否延長沒有直接關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二、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安排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並不代表需取得員工同意。遲延復工期間用人單位無生產任務或工作安排,用人單位有權自主行使統籌安排權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當理由,員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單位也將保證員工應有的年休假待遇,員工的合法權益並不會受到影響,故遲延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將年休假安排告知員工後,可直接以年休假進行衝抵,這並不違背現有規定。

同時,疫情防控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共同的社會責任,需要共同承擔。雖然多數省市未明確遲延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但無論標準為何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間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一定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基礎上安排員工遲延復工期間休年休假,員工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待疫情過後,企業恢復生產經營,也可鼓勵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地施行福利年假,以增進員工的福利。

年假是員工合法享受的福利,但員工休年假也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併合理的安排時間,在用人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休假處理,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無法上班的情況目前仍然是存在的,用人單位可以協商以年假的方式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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