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更改年齡的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更改,並需要申請人親筆簽名,並蓋章或者按手印。到派出所查找相關出生數據,找户籍所在社區的轄區5-10人蔘加聽證會。會議人員需帶身份證,並對申請人的真實出生情況進行陳述和聽證,會後確認簽字,即可對申請人的年齡進行更改。《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