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繼承的情況有:
1、參保人在60歲之前死亡的,允許繼承。
這主要是指參保人在60週歲之前死亡的,由參保人個人承擔的部分全額退給法定的繼承人或者是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注意,僅僅是退還個人承擔的全額,跟國家發放的基礎養老金沒關係。
2、養老金的受益期是10年,70週歲之前去世的,允許繼承。
參保人在年滿60歲不滿70歲時候去世的,個人賬户上剩餘的養老金是允許繼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