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開的變更姓名,證明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派出所經過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之前的名字會在户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