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三)其他人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