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子女的認定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撫養,將子女扔棄的行為。遺棄小孩致死屬於刑法規定的遺棄罪的情節惡劣的情形,依法由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