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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順序

欄目: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03W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