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已經取得的財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主要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婚前財產的孳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