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建議蒐集婚後股權經營性收益及增值的證據,要求分割股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經營性收益;如股權是婚後取得,建議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接觸,表示要成為股東的意願,如公司過半數其他股東同意,就去爭取股權;如公司過半數其他股東不同意,實踐中很難成為股東,建議與對方協商確定股權價值,要求分割股權折價補償款,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評估,確認折價補償款數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