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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欠款適用條件?

欄目: 工程款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5.02K

眾所周知,承包工程,都是需要墊付資金的。充足的資金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對於承包方來説,從發包方那裏接手工程,再找工人工作,是需要墊付一部錢的。當工程結束後,發包方結清工程款。但是,若承包方領到錢後攜款跑了,而工人沒領到工資。怎麼辦呢?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工程承包欠款適用條件。

工程承包欠款適用條件?

《糾紛解釋》賦予了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訴訟權利,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雖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理,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承包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從實際情況看,有的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收取一定管理費用後,沒有進行工程結算或者對工程結算不主張權利,由於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係,這樣導致實際施工人沒有辦法取得工程款,而實際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則直接影響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因此,如果不准許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不利於對農民工利益的保護。但是適用該規則也應當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

(一)實際施工人原則上應當向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一般不允許其提起以不具備合同關係的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只有在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方破產、下落不明等實際施工人不提起以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就難以保障權利實現的情形下,才准許實際施工人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等沒有合同關係的當事人為被告的訴訟。

(二)適用該規則,原則上第一手承包合同與下手的所有轉包合同均應無效。如果總承包合同有效,按照《合同法》原則,有效合同就應當全面實際履行;發包人在有效合同中也只應對合同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對合同之外的人不負擔履行義務,如果要求發包人在負擔合同義務的同時,還要負擔合同以外的義務,則對其是不公平的,是其簽約時無法預料的,不利於保障交易安全。

(三)不應准許借用實際施工人名義,以適用該規則為名,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惡意訴訟。

勞動人民處於基層,是最容易受到剝削和權益侵犯的。對於施工隊工人而言,是最沒有保障的。當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後,未結工資就“失蹤”的情況下,許多人不知所措。工程承包欠款適用條件,訴訟應該是有正當理由的。關於發包方、承包方、轉包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應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