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者致殘應該什麼時候評殘?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鑑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
(1)人身損害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範圍包括: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
12、喪葬費
1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財產損失賠償範圍包括:修復費用、折價賠償部分費用、車輛殘值減少部分費用、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用等。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基本沒有區別。
總之,交通事故中的評殘肯定是沒辦法在治療期間就進行的,況且,到底有沒有導致殘疾當然也不是以受害者的主觀判斷為主的。傷殘鑑定機構到時候會給出相對科學的評判結果,此外,就算此次交通事故確實讓受害者留下了終身殘疾,但雙方要對交通事故負平等責任的情況下,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