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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4.32K

養父母子女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一、養父母子女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一)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1、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

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4、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二)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繼父母子女關係有什麼不同?

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係因收養關係的設立而發生;

繼父母子女關係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製血親關係;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係形成之時起發生擬製血親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不發生擬製血親關係,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係。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係而權利義務終止。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係後,其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係消除。

綜上所述,雖然説養父母與其子女之間並沒有生理上的血緣聯繫,但是因為在法律上已經成為一個家庭而必然存在着有關聯的撫養和贍養的關係,而養父母有義務對未成年人的孩子進行適當地教育以及撫養其日常的生活,而子女在成年後也應該贍養自己的養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