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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神經病有沒有監護人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9.51K

在我國神經病有沒有監護人

隨着社會壓力的增大,許多人因受不了環境和社會的壓力,進而轉變為病態思維進行生活。其中就有一部分人被稱為精神病患者。那麼,您覺得神經病有沒有監護人呢?按照我國相關的規定,精神病患者應當由監護人進行看管和照顧,同時對被監護人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

以下這些人不能獨立承擔責任、需要監護人的監護和承擔責任,他們是被監護人:①不滿18週歲的人(不含年滿16週歲且有工作的人);②殘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無論是完全的精神病,還是間歇性精神病)。

一、被監護人的概念:在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不具備完全的、獨立的行為能力(即承擔責任的能力),需要被監護,因此就是被監護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人、身體有缺陷的人(聾、啞、盲人等)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已滿16週歲並且以自己勞動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為能力、不能作為被監護人。

綜上所述,你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以下這些人不能獨立承擔責任、需要監護人的監護和承擔責任,他們是被監護人:①不滿18週歲的人(不含年滿16週歲且有工作的人);②殘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無論是完全的精神病,還是間歇性精神病)。

二、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1、監護人負責養育被監護人、教育被監護人。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維護被監護人的權利與合法利益。

3、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4、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監護人有該等行為時,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關於神經病有沒有監護人的問題已經給出回覆。關於監護人的指定過程中,監護人應當給予被監護人悉心的照料,讓精神病患者早日痊癒。同時,被監護人還包括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及沒有生活照理能力的殘疾人等。當然,監護人的職責在無時無刻都應將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