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一方要求探望孩子另一方不配合怎麼辦?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69W

在男女雙方離婚後,子女將由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有義務撫養孩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並有權探望孩子。根據《婚姻法》規定的探望權的相關規定,離婚後的男女雙方可以就探望子女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但是因為很多人離婚時都並非和平,所以很多時候離婚後的雙方關係並不融洽,在離婚後子女探望的問題具體實施上存在現實障礙。

一方要求探望孩子另一方不配合怎麼辦?

一方要求探望孩子另一方不配合怎麼辦?

很多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要求探望孩子的一方想要探望孩子但是對方拒絕,那另一方可以報警嗎?答案是否定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並不涉及刑事罪行,行使探望權受阻應該向法院起訴而不是報警。子女探望權又稱為見面交往權,是指在離婚後未由父母直接撫養的未成年子女的探望、聯繫、交流、生活等權利,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探望權是基於父母權利的衍生權。只要存在身份關係,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權利。

如果判決、調解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望權,但在實際執行中,一方或其父母因各種原因拒絕讓另一方行使對於子女的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請求當地居委會進行調解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執法通常只是採取的是排除妨礙的措施,法院還是會尊重子女的自由,並不會強制性措施要求子女必須接受父親或者母親的探望。

離婚後的探望權是怎麼行使的?

對於子女的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於探望的時間以及地點等通常都會在父母離婚的時候決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時,如果雙方未能就子女的探望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由法院作出判決,一般會根據雙方的綜合條件,決定由一方直接撫養,間接撫養方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單獨與子女會見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達成協議,當間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提供幫助。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沒有履行協助探望子女的義務,或採取各種手段阻止對方實現探望權,有權探望子女的的一方可以通過起訴來實現其訪問權。

在拒絕執行涉及子女探視的判決或裁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有責任的個人和單位實施強制措施,如罰款等。小編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解釋了上述問題。丈夫和妻子離婚後,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有權探望其子女。沒有人可以剝奪它。如果男方不允許該女方訪問,該女方可以要求當地居委會協調,調解不成或者是不願接受調解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