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與其中一子女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嗎
一般來説不可以,訂立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是法定繼承人,是沒有繼承關係的公民。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財產一般按繼承關係處理。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遺贈扶養協議範本
遺贈人:
扶養人:
因年老,患等病,身體衰弱。家中無人照料,長期以來依靠照顧。經雙方邀約,願意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並請作證,雙方承諾履行以下協議:
1、願將自己的樓房一套,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房產證()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傢俱、雜物,全部贈給。在去世後即受領上述全部財產。
2、保證繼續悉心照顧,讓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之前供給其衣、食、住、行、醫療等全部費用,並保證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飲食起居的一切照顧由承擔。去世後由負責送終安葬。
3、在房產證辦好之後,積極協助辦理房產證過户手續,將該房產過户到名下。
4、如果扶養人有行為,遺贈人可以解除此遺贈扶養協議。
5、如果遺贈人把又處置給他人,構成對此遺贈扶養協議的違反,扶養人可以。
6、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五份,各執一份,證人,各保存一份。
遺贈人(簽字蓋章)
扶養人(簽字蓋章)
證明人:(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月日
三、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扶養協議在雙方協議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遺贈扶養協議可以自己寫,不過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找律師代寫,然後再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扶養協議只要很明確表達雙方的意思就可以,不用寫的很多很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