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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判決申訴的期限是多久?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8.08K

離婚撫養權判決申訴的期限是多久?

現在很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夫妻雙方離婚後,誰都想撫養孩子。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如果離婚一方對撫養權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要求重申。但是,申訴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就是無效的。那麼離婚撫養權判決申訴的期限是多久?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離婚撫養權判決申訴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幾種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當事人在申訴書中應該寫清哪些事項?

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名稱及案號;

3、申請是所依據的法定事由;有多項法定事由的,應逐項列明;

4、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

5、申請再審法定事由以及再審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6、受理再審申請書的法院名稱;

7、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蓋章;

8、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三、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是什麼?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 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撫養權不服的,可以發起申訴。離婚訴訟屬於普通的民事訴訟,因此,離婚撫養權判決申訴的期限是當事人接到一審判決後的六個月內。當事人申訴的時候,要準備好爭取孩子撫養權有利的資料,包括經濟收入情況、對方不宜撫養的證據等,最終,法院會按照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