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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指定監護人?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8.82K

一、人民法院能否指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能否指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監護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人需要有監護人進行監護,我國設立監護人制度是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監護人可以是法定的,如果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符合要求可以指定監護人,當地所轄區域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監護人履行監護的職責。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係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於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監護人缺格”(消極資格)的規定。“監護人缺格”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在有下六種:

(1)未成年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職的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處罰(不包括緩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人等;

(4)破產人;

(5)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曾經提起過訴訟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即可能對被監護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損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三、成為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於監護人的順序以及監護人的確定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按照法定的順序都不能確定監護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工作人員在進行調查取證之後會按照實際情況來選出一位最適合擔任監護人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