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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認定是以最後一份為準嗎?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3.78K

一、多份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認定是以最後一份為準嗎?

多份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認定是以最後一份為準嗎?

如果兩份遺贈扶養協議內容都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一致,那麼都是有效的。不過在繼承法中,如果存在兩份有效遺囑,以時間在後的一份為準,如果遺囑經過公證的,則以公證的為準。這個問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照法律對於遺囑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二、遺贈扶養協議與醫囑的效力哪個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 扶養協議,同時又訂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可見,當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衝突時,遺贈扶養協議先於遺囑和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又先於法定繼承。

三、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入,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對於遺贈扶養協議如果存在多份的話,那麼都會以時間最近的為最終的遺囑,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並存的話,那麼遺贈扶養協議就會高於遺囑,所以,對於遺囑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繼承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