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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與生前贈與有哪些區別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23W

遺贈與生前贈與有哪些區別

遺贈與生前贈與,都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兩者有相同處,但兩者的差別也十分明顯。那遺贈與生前贈與有什麼區別呢?在日常生活中,遺贈糾紛常常發生在遺贈人設立遺囑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在實施其繼承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那我們該如何處理遺贈糾紛呢?請看以下內容吧。

一、遺贈與生前贈與有什麼區別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遺贈受領人。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後才生效的單方、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權利,遺囑人不得把債務轉移給受贈人。

1、法律行為的性質不同

遺贈是遺囑人一方的法律行為,又稱單方法行為。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徵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就可在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即使遺囑人死後,受遺贈人表示放棄遺贈權,也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此遺囑仍然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受遺贈人必須接受遺贈。贈與卻與些不同,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不僅要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僅有贈與人的贈與尚不足以成為贈與的法律關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

2、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遺囑必須在遺囑人死亡以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遺囑人生前無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遺贈人不得在遺囑人尚未死亡時請求交付遺贈物。而贈與這種法律行為恰恰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生法律效力,只要贈與人生前願意將某英物品或金錢贈給受贈人,受贈人又願意接受此項贈與,贈與行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

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説,必須根據遺囑人訂立遺囑所規定的方式進行。由於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因此,遺贈也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贈與則與此不同,贈與沒有嚴格的方式,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都可以進行。一般説來,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贈與都是以口頭的方式進行的,一方表示無償給予,對方表示接受,則贈與合同即可成立。

4、在能否變更問題上不同

遺贈在遺囑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遺囑人在世時可以由遺囑人任意地進行變更、撤消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種變更在實質上完全取決於遺囑人的內心意志。贈與卻與此不同,贈與是雙方的一種契約關係,贈與人一旦交付贈與物於受贈人,則一般不允許反悔,即不允許贈與人任意地予以變更,要求受贈與人返還贈與物,此時,受贈人則有權予以拒絕。

二、如何處理遺贈糾紛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遺贈人將財產用遺囑的方式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時最重要的要看遺贈協議的有效性。如果遺贈協議是在自願、意思明確、清醒、無脅迫的狀態下,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並且符合法律對遺囑的要件規定,應當認定遺贈協議的有效性,並尊重遺贈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另外,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受遺贈權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清償遺贈人的債務應優先於執行遺贈。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徵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此遺囑在遺贈人死亡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不受遺贈人接受遺贈與否的影響。而生前贈與則是雙方法律行為,是一種合同關係。贈與的成立與否,取決於兩方面的意見表示,一方面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還要有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