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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訂立遺囑的權利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57W

公民訂立遺囑的權利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形式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用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有二種:遺囑繼承和遺贈。立遺囑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遺贈則是立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既體現了我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自由民主權利,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老年人。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根據子女對自己盡贍養義務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體情況來合法而又合理地處分自己身後的財產。老年人可以在遺囑中力盡贍養義務多的子女多留遺產,對盡義務少或不盡義務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遺產,這些規定使繼承人的繼承權被取消。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無須徵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贊同。只要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

由於遺囑可以改變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辦法,遺囑生效時,立遺囑人已經死亡,容易偽造、篡改而且無從查證,所以《繼承法》規定了立遺囑的有效條件。主要有: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 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於己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訂立遺囑中需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