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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5.89K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

説到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大家一定會有很多疑問吧。宅基地的繼承和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呢。而且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下面,法律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政策。

一、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可以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表現為: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根據其上述特徵,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並不是一般的“合法財產”。首先,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次,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請使用,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户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户為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户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再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户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遺產,法律上不可以繼承。

二、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並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雖然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農户對其享有所有權,該房屋屬於合法的個人財產,當然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繼承人對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繼承並不能根據“地隨房走” 的原則而當然的導致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三、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權如何行使

雖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能被繼承,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靈活處理房屋繼承權的行使與宅基地集體所有的衝突問題。

1、繼承人是本集體組織成員

該情況下也應以“户內户外”區別分析。第一,如果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同在一户,共同生活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則因宅基地使用權屬於村民户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若並未導致户的消滅,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此時,房屋的繼承權依法行使。第二,如果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在堅持“一户一宅”的原則,且繼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況下,繼承人可以因繼承了房屋而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畢竟,繼承人繼承了房屋,那麼繼承人是可以繼續使用房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不會強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將宅基地給騰退出來的。但要注意,即使這樣,宅基地使用權也並不是繼承來的,而實際上是村集體批給繼承人的。這樣做既物盡其用,也合情合理。第三,如果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體組織成員,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比如已經取得宅基地的。該情況下,仍應該堅持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的原則,在允許其依法繼承佔有使用房屋的同時,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但目前尚無統一的處理方法。

2、繼承人非本集體組織成員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如果繼承人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麼即使其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雖是這樣,但問題又來了。沒有土地支撐的房屋無異於空中樓閣,房屋繼承人依繼承取得了房屋,難道因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而無法使用?當然不能無視該繼承人的權益而強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將宅基地給騰退出來。此時,也應當堅持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的原則,在允許其依法繼承佔有使用房屋的同時,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

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政策還是不少的,大家只有對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有所瞭解,才能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對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相關的法律知識已經有所瞭解,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