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操作流程如下:
(一)代書人代書遺囑前,應當詢問:
1、立遺囑人及被繼承人的身份;
2、立遺囑人立遺囑的原因;
3、立遺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二順序繼承人的自然狀況;
4、立遺囑人之前有無遺囑或遺贈協議;
5、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內容、財產有無擔保、抵押等他項權利情況。
(二)代書人代書遺囑前,應觀察:
1、遺囑人設立遺囑時有無遺囑能力,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有受欺詐、誘騙、脅迫的情形。
代書人只有在確認立遺囑人可以正常表達自己意見並且能領會代書人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做遺囑代書。代書人為身患嚴重疾病的當事人代書遺囑,可建議由當事人及其家屬從醫院開具其“神智清醒、有認知力”或類似的證明。
(三)代書人應當注意:
1、代書時,應當由立遺囑人提供兩名以上與立遺囑人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
2、代書完畢後,代書律師必須向立遺囑人宣讀遺囑內容;
3、遺囑人審閲全文至完整理解和無異議;
4、註明年、月、日和立遺囑的地點;
5、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是可以選由律師代為擬定的。對於此類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滿足此律師與遺產繼承無關,並且訂立遺囑的過程之中,還需要有兩個滿足資格條件的見證人。在遺囑訂立之後,也需要簽名,並註明此遺囑訂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