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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哪條是重婚罪?

欄目: 同居 / 發佈於: / 人氣:1.26W

國家法律哪條是重婚罪?

一、國家法律哪條是重婚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2、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説,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二、刑事責任

1、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

三、民事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四、重婚罪的特徵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後的新問題。新情況作了深入淺出的分析,力求去解決存在的問題。

綜上所述,重婚罪應當承擔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由於重婚造成離婚,合法婚姻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重婚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方應當得到賠償,構成重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重婚者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行為,重婚者由於重婚遺棄家庭成員,構成侵犯人身權利罪,應當判處拘役或者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