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收養子女: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