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哪些省實施了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面向全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三、離婚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無法協議離婚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並不是在國家部分省市作開始實施的,只要在我國境內辦理的結婚證,協議離婚時都需要遵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不過,離婚的方式也不是隻有協議離婚,即使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離婚申請,還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