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肯定是夫妻兩個都知道並且決定好的事情,所以一般都會在起訴離婚之前財產還是按照共同的財產來進行使用的,但是也會有一方為了得到更多的財產就在法院沒判決之前就會想辦法將財產變成自己的。比如,起訴離婚前賣車會怎樣分配財產?
一、起訴離婚前賣車會怎樣分配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一般來説,只要是在法院沒有對夫妻的財產進行分配的判決之前,夫妻都應該按照正常的使用情況處理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起訴前就開始隱瞞對方賣車或者其他財產就可能會涉嫌故意轉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