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於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麼,這樣的情況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兩地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二可請求賠償)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