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必要出庭的除了審判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出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即使委託了離婚代理人,沒有特殊情況委託人自己也需要共同出庭,因為離婚案件不僅涉及財產問題,更涉及夫妻感情問題,若其本人不出庭法庭很難判斷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在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到場則要書面説明。【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