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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是每月多少次呢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44W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雙方可以對探視方式與次數進行約定,可以暫時帶走。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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