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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96W

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因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原因決定辦理離婚,在具體實際中分為兩個類型,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時,可以辦理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始終無法協商一致的,就只能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那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協議離婚程序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户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1)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4)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5)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訴訟離婚程序

1、蒐集證據

離婚主要就三個問題展開: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問題。所以要蒐集這三方面的證據材料,調查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

2、立案

立案要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複印件兩份(一份給被告,一份法院留存);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起訴書。

3、舉證期限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程序的舉證期限是30天,30天后開庭。

4、開庭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5、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後15日之內未上訴那麼判決生效,一審結束。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原告無新的事實和理由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這相當於給了雙方一個冷靜期。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就離婚的相關事項無異議時,準備好資料到婚姻登記處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辦理離婚;訴訟離婚時夫妻雙方就某一、或多個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時,經過收集證據準備材料、立案、舉證、開庭、判決五個階段辦理離婚。